全国服务热线: 18610944117
企业新闻

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适用条例和罚则

发布时间:2024-08-29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6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》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,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、自治区、
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适用条例和罚则

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》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,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;情节严重的,移送相关部门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给予处罚。同时,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》的证书编号的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,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,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

推荐产品
信息搜索
 
经营许可证新闻
河南智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
  • 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9号16号楼809-811号
  • 电话:18610944117
  • 邮件:zhangshisheng5719@aliyun.com
  • 手机:18610944117
  • 联系人:张士省
资格证书新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