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需按照《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;
2、企业应当根据药店分级管理的要求,根据申请的药店级别配备相应数量的符合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;开办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;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药师(中药师)以上资格。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质量管理人员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75条、(医疗机构配制制剂,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、管理制度、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,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,所需的原料、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。)
第82条(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,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,召回已销售的药品,及时公开召回信息,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,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。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。)规定的情形。
3、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。药品营业场所必须处于同一层面(不含隔层),并保持营业场所连通完整;除公共商业场所外的2层(含)以上及地下建筑内不得设置药品营业场所;违法建筑不得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。
4、具有符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面积。开办三级药品零售企业,县(含)以上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(建筑面积,下同);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;乡镇药店(含连锁门店)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。开办二级药品零售企业,县(含)以上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(建筑面积,下同);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;乡镇药店(含连锁门店)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;村级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。开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,营业场所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。
5、企业经营还需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;
6、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生物制品等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